8岁娃脚踢易拉罐引发官司,两名监护人赔了18万
【资料图】
扬子晚报网8月10日讯(通讯员 吴红云 记者 万凌云)因为顽童踢了一只易拉罐,导致一场涉及金额高达23万元的侵权官司。8月9日,句容法院介绍了案件详情。同时,院方提醒,眼下正值暑期,家长朋友们更应该拉紧未成年人安全这根弦,做到快乐放暑假,安全不放假。
法院方告诉记者,2021年6月5日17时许,8岁的王小某在句容建设路义台街门面房门口的人行道上玩耍时,用脚将地面上的一只“红牛牌”易拉罐踢到建设路北侧的非机动车道内。此时,张某恰巧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建设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使至事发地点处,并与易拉罐发生碾压后摔倒受伤。其后,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
此后,因张某与王小某监护人就赔偿事宜未人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起诉至句容法院。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据此,张某要求王小某及其监护人王某和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被告王小某未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告王某、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3万余元,要求过高,予以调整。综上,近日法院判决王某、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主办法官就此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被告王小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王某、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要防止未成年人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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